關于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政策過渡期有關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政策過渡期有關工作的通知
淄政辦字〔2023〕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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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政策,省財政廳于2023年1月4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魯財稅〔2023〕1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政策邊界、征收范圍、征收管理、征收標準、減免管理等事項作出了新的要求,并規定自4月1日起執行。根據《通知》要求,我市新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尚在制定中。為貫徹落實《通知》精神,做好新辦法施行前的有關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4月1日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僅指向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強制征收的,用于建筑區劃紅線外城市道路、橋梁、排水、綠化、環衛、供水、供氣、供暖等相關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政府性基金。
二、自4月1日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政府組織統一征收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供水供氣供暖等專營企業不再征收相關配套費。
三、自4月1日起,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供氣供暖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工程)開發建設成本,任何建設單位和供水供氣供暖等專營企業不得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專項配套費”等名義收取費用。
四、自4月1日起至新辦法施行之日期間,由相關部門先行辦理施工手續;待新辦法施行后,由建設單位按照新征收標準繳納。
各級相關部門要做好本通知規定的貫徹落實和解讀,加強與項目建設單位及專營企業的溝通協調,不得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繳影響建設項目實施;要做好過渡期征繳有關銜接工作,確保在新辦法出臺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收盡收;要加強過渡期間的監督檢查,對于違反規定征收、繳納、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為,依照《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本通知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聯系電話:388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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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4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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